近日,工信部发布《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从综合条件、企业规模、质量要求、研发创新能力、人才实力、销售和售后服务、社会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进行了规定。


  在企业规模方面,《规范条件》提出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年产量不低于2000台套;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销售成套工业机器人及生产线年收入总额不低于1亿元。
  在质量要求方面,《规范条件》提出企业应具备工业机器人本体、集成系统相适宜的过程检测设备和出厂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都需要有效计量,有CNAS认可的有效校准;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应用集成企业研发生产使用的机器人本体、关键零部件产品须获得“国家机器人CR标志”,机器人应用集成系统须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安全评估合格。
  此外,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应至少具有三坐标检测仪(量程及高于产品设计要求)等定位和检测仪器设备,并且保证校准周期不超过12个月;至少具有以下定位和检测等仪器设备,并且保证校准周期不超过12个月:定位和重复定位测试设备、耐压仪、高工件尺寸测试设备、减速器测试设备(AGV除外)、伺服电机测试设备(AGV除外);至少应符合以下标准及产品标准,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GB 11291.1-2011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 安全要求 第1部分:机器人、GB 5226.1-2008 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JB/T 8896-1999 工业机器人 验收规则、JB/T 10825-2008 工业机器人 产品验收实施规范等。
  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还应至少符合以下通用标准及产品标准,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GB 11291.2-2013 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工业机器人的安全要求 第2部分:机器人系统与集成、GB/T 15706-2012 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分与风险减小、GB 5226.1-2008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 16655-2008 机械安全 集成制造系统 基本要求、GB/T 20867-2007 工业机器人 安全实施规范、GB/T 16855.1-2008 机械安全 控制系统有关安全部件 第1部分等。